行政许可

泉州市城乡规划局行政许可公示栏

    根据《行政许可法》第三十条的规定,本局现将规划行政许可有关事项公示如下:
一、规划行政许可事项
(一)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1、法律依据:《城市规划法》第三十条规定,城市规划区内的建设工程的选址和布局必须符合城市规划。
设计任务书报请批准时,必须附有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选址意见书。
  2、申请条件:
    (1)市政府关于用地申请的批复。
    (2)申请人未出现法律、法规限制该项行政许可申请的情形。
  3、办理程序: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建设,在设计任务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报请批准前,建设单位应
持有关部门批准建设项目的文件,向本局提出建设项目选址申请。经本局审查,符合要求的,核发建设项目
选址意见书,提供规划设计条件,划定建设用地蓝线图。
  4、经办科室:规划管理科
  5、办事时限: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6、提交材料:
    (1)申请书1份;
    (2)单位介绍信1份;
    (3)经办人身份证及复印件1份;
    (4)加盖单位公章的法人委托书1份;
    (5)市政府用地联席会议纪要或市长批示文或市政府用地联席会议纪要文号(供本局查对,可直接写在
申请书中)或文本1份;已审批的工业区内用地、土地拍卖已成交的用地、原有用地不改变功能的,提供批准
文件或权属证明1份;
    (6)《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申请审批表》2份(在市政府建设项目行政服务中心领取后填写);
    (7)项目建议书或建设项目计划任务书1份;
    (8)涉外建设项目须提供涉外建设项目国家安全事项审查办公室审查意见书1份;
    (9)主部部门意见1份(指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的政府主管部门);
    (10)有关部门意见各1份(影响水利、防灾、文物、园林、绿化、环境等保护的建设项目,应提供关主
管部门的审查意见);
    (11)泉州市城乡规划信息中心提供的1:500或1:1000地形蓝图(也可提供电子数据文件)2份(在本
局四楼服务大厅购买)。
    (12)其它需要补充的材料另行通知。
(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1、法律依据:《城市规划法》第三十一条、《福建省实施<城市规划法>办法》第三十八条、四十九条规定,
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建设需要申请用地的,应先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定点,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
证后,方可向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用地。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而取得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占用地土地的,
批准文件无效,占用的土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退回。
  2、申请条件:
    (1)按规定应报计划部门批准的,已取得立项批复。
    (2)取得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规划设计要点文和用地蓝线图。
    (3)设计方案已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会审,并按会审纪要修改完善或设计方案(中小规模项目)
已报消防、抗震、园林部门审查并按审查意见修改完善。
    (4)申请人未出现法律、法规限制该项行政许可申请的情形。
  3、办理程序:建设单位或个人提交根据本局下达的规划设计条件和用地蓝线图编制的总平方案设计和建筑
设计方案,经本局审查,符合城市规划要求的,划定用地规划红线,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4、经办科室:规划科负责核发丰泽、鲤城、洛江三区以外其它规划区内建设项目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丰泽分局、鲤城分局、洛江分局负责核发本辖区内建设项目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市政科负责核发市政工
程项目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5、办事时限:受理后,20个工作日内核发红线图及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6、提交材料:
    (1)申请书1份;
    (2)单位介绍信1份;
    (3)经办人身份证及复印件1份;
    (4)加盖单位公章的法人委托书1份;
    (5)计委立项文1份;
    (6)本局核发的《选址意见书》及定点文复印件各1份;
    (7)建设用地蓝线图(附上地形图)1份;
    (8)总平面规划设计图3份;
    (9)《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申请审批表》2份;
    (10)基地最新实测1:500或1:1000地形图(也可提供电子数据文件)3份;
    (11)基地内部或周围有需保护的建筑或设施,应提供保护建筑视线分析图1份;
    (12)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前,提交总平方案会审纪要复印件、消防审查同意意见书各1份。
(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1、法律依据:《城市规划法》第三十二条、《福建省实施<城市规划法>办法》第四十一条、五十条规定,
在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和改建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设施,必须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
申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办理开工手续。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的规定进行建设的,应予行政处罚。
  2、申请条件:
    (1)按规定应报计划部门批准的,已取得项目批复。
    (2)已取得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土地使用权证。
    (3)设计方案已经规划部门审查批准。
    (4)申请人未出现法律、法规限制该项行政许可申请的情形。
  3、办理程序:建设单位提交经本局汇总其他部门意见审定同意后的设计方案进行扩初设计和施工图设计,
经本局施工图规划专项审查,确认符合城市规划要求,并已依法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核发建设工程规划
许可证(副本)。
  4、经办科室:鲤城分局、丰泽分局、洛江分局负责办理本辖区内建设工程项目;规划科负责办理鲤城、丰
泽、洛江三区外其他规划区内建设工程项目;市政科负责办理市政工程建设项目。
  5、办理期限:受理后,20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批意见,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
  6、提交材料:
    (1)单位介绍信1份;
    (2)法人委托书1份;
    (3)经办人身份证1份;
    (4)申请报告文各1份;
    (5)本局核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用地红线图》复印件各1份;
    (6)计委立项批文或年度计划文件或投资许可证1份;
    (7)《土地使用权证》或土地部门核发的《建设用地批准书》、《用地界线坐标图》或其他有效证明1份;
    (8)本局批准的总平面布置图及单体设计方案图各1份;
    (9)设计方案会审纪要和扩初设计会审纪要及反馈修改意见各1份;
    (10)根据本局批准的设计方案或扩初纪要修改意见,由资质等级相应设计单位设计的建施图2份;
    (11)加盖设计单位公章的建筑面积分类统计表1份;
    (12)规划选址定点文及规划设计条件、《选址意见书》复印件各1份;
    (13)环保部门的环境影响报告书1份;
    (14)填写《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请审批表》1式2份;
    (15)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提交消防、安全等部门的审查同意意见书及缴纳城市基础设施建
设配套费凭证各1份。
(四)私人建房建设许可证
  1、法律依据:《城市规划法》第三十二条、《福建省实施<城市规划法>办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城市规划
区内新建、扩建、改建个人住宅,必须持有关批准文件和证明文件,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
  2、申请条件:
    (1)符合《泉州市古城区个人建房规划管理规定》和《泉州市古城控制性详细规划》。
    (2)申请人未出现法律、法规限制该项行政许可申请的情形。
  3、办理程序:在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改建个人住宅的,应持有关批准文件向本局属地(鲤城、丰
泽、洛江)分局提出申请,提交住宅设计图等有关资料,经审核确认符合城市规划要求并产权清楚的,发给
红线图,经规划放样、基础核样合格的,发给私人建房建设许可证。
  4、经办科室:鲤城分局、丰泽分局、洛江分局
  5、办理时限:申请受理后,20个工作日内核发审批红线图。核样合格的,核发私人建房建设许可证。
  6、提交材料:
    (1)城镇私人建房申请表。
    (2)市房屋安全鉴定部门核发的危房鉴定书。
    (3)房屋产权测量图。
    (4)有资质的建筑设计单位设计的方案图。
    (5)园林、文物保护与相关部门审查意见。
二、规划行政许可批后监督检查制度
(一)建设工程放样、核样和竣工测绘
  1、法律依据:《福建省实施<城市规划法>办法》第四十一条,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城市规划要求签发
放样,并由指定的城市勘测单位验线。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核样合格和配套费收齐后,换发建设工程规
划许可证(正本)。
  2、条件: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
  3、办理程序:建设单位或个人在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后,向市城乡规划勘测大队申请放样,
建设工程基础完工后,向市城乡规划测绘咨询中心会同市城监支队核样。经核样合格后,换发建设工程规划
许可证(正本),方可继续施工。建设工程竣工后,应向市城乡规划勘测大队申请竣工测绘,经实地测绘后,
签发实地检查联系回单,作为竣工规划验收的一项依据。
  4、经办科室:市城乡规划勘测大队(放样、竣工测绘)、市城乡规划测绘咨询中心(核样)。
  5、办理时限:规划放样3个工作日内完成,规划核样2个工作日内完成,竣工测绘外业、内业5个工作日内
完成。
  6、提交材料:
    (1)审批总平面图。
    (2)审批底层平面图。
    (3)抗基平面图(高层)。
(二)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
  1、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第三十八条:城市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参加城市规划区内重要
建设工程的竣工验收。《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第五十四条:城市规划区内,建
设项目竣工验收时,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土地管理部门对实际用地进行审核,认可后由土地管理部
门和房屋管理部门核发土地使用权证及房屋所有权证。
  2、条件: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并已竣工的建设项目。
  3、程序:在工程竣工后,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规划验收手续。验收不合格,书面通知申请人。
  4、期限:受理后,20天内进行验收并作出验收报告。
  5、经办科室:执法监察科
  6、提交材料:
    (1)建设单位建设工程竣工后,自我先行规划验收申请报告1份;
    (2)《泉州市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申请表》(1式1份);
    (3)《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正本及复印件1份);
    (4)土地使用权证书(复印件1份);
    (5)批准的设计图件包括总平面图、建筑施工图和批准变更的图件(原件及复印件)1份;
    (6)《建设工程规划放样核样表》(原件及复印件1份);
    (7)工程竣工测绘报告1份(由市城乡规划测量大队测量);
    (8)建设工程竣工图1份(建施图部份);
    (9)建筑工程消防验收合格证(意见书)1份;
    (10)地下管线施工图1份。
  注:以上复印件需与原件核实无误后,原件退回报件方保管。
(三)违法建设案件查处
  1、法律依据:根据《城市规划法》第三十九条、四十条规定和《福建省实施<城市规划法>办法》第五十六
条、五十七条、五十八条、五十九条、六十条规定,在城市规划区内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应予行政处罚:
未取得我局核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而占用土地的;未取得我局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
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未经我局批准擅自改变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使用性质
的;未经规划放样、核样擅自施工的;临时建设使用期满后不拆除的。
  2、行政处罚内容:(1)限期拆除;(2)没收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3)罚款;(4)违法
建设单位的有关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3、应予拆除的违法建设:(1)对城市景观、城市环境、文物保护、风景名胜保护、重要工程设施造成严
重影响的;(2)因改变用地性质给其他工程设施或居住环境造成严重影响的;(3)侵占学校、道路、医院、
体育、广场、停车场、绿地、规划保留或保护的水体等公共活动场用地的;(4)侵占或严重影响管线、人防
消防或防洪排涝通道及设施、广播电视或电讯通道及设施、高压供电走廊等市政设施或基础设施用地的。(5)
其他严重影响城市规划实施的违法建设。
  4、罚款标准:根据《福建省实施<城市规划法>办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和《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城乡
规划局实施处理市区违法建设暂行规定的意见的批复》第八条,违法建设的罚款标准为:(1)1995年11月30
日前的违法(章)建设处以该违法建设项目整体工程造价的1%-3%罚款,1995年11月30日后的违法建设处以
该违法建设项目整体工程造价的5%-15%罚款。(2)对擅自改变建筑物、构筑物和其它设施的使用性质的,
逾期不改正的,依法强制改正,并处以该项目整体工程造价的10%-20%罚款。(3)未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
部门放样、核样擅自施工的,处以该项目整体工程造价的3%-5%。
三、行政规费
  泉州市城乡规划局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按现行法律、法规规定,未设置收费项目。
  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规定的通知》(闽政[2002]53号),
凡在福建省城市(含县城、建制镇)规划区内进行各类工程建设(包括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单位和个人,
均应按本规定缴交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配套费由本局代市政府征收(征收标准见附表)。需办理减免的,
应向市建委建筑业管理科领取、填写减免申请表,报市政府批准。
四、规划行政许可的法律责任
(一)规划行政许可申请人的法律责任
  1、《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
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2、《行政许可法》第七十八条规定:行政许可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行政许可的,行
政机关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并给予警告;行政许可申请属于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
产安全事项的,申请人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
  3、《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七十九条规定: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行
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该项行政许可应当予以撤销,被许可人基于行政许可取得的利益不受保护。
取得的行政许可属于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事项的,申请人在三年内不得申请该行政
许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规划行政许可被许可人的法律责任
  《行政许可法》第八十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
追究刑事责任:
  (1)涂改、倒卖、出租行政许可证件,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行政许可的;
  (2)超越行政许可范围进行活动的;
  (3)向负责监督检查的行政机关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的真实材料的;
  (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
(三)规划行政机关的法律责任
  1、根据《城市规划法》第四十三条、《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规定:城市规划工作人员办
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或者存在准予不符合法定条件行
政许可、超越法定职权作出行政许可、不准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决定的;或
者存在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擅自收费、徇私舞弊情形的,给予行政处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2、《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
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2)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
    (3)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4)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5)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
    (6)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3、根据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政府机关勤政建设提高办事效率的决定和本局社会服务承诺制度,凡科室
(队)或工作人员违反承诺的,视情节轻重,给直接责任人通报批评、调换岗位,直至行政纪律处分;属特
殊情况不能在承诺时间内处理完毕,我们将认真作出解释。
  4、根据《泉州市城市规划监察管理规定》,对规划管理人员在查处违法建设中执法不公、徇私舞弊者给予
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听证制度、救济制度和行政投诉
  1、听证制度: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本局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在
本局告知享有要求听证权利之日起五日内可向本局提出听证申请,本局在二十日内组织听证,并根据听证笔
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
  2、救济制度: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本局下列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依法向福建省建设厅或泉州市
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1)对本局的行政处罚不服的;(2)认为符合行
政许可申请条件,本局不受理的;(3)认为符合行政许可条件,本局不予许可;(4)认为本局要求其履行
超过法定义务的;(5)认为本局侵犯其其他合法权益的。
  3、行政投诉:认为本局内设机构和工作人员没有按承诺时限办理或存在其他不当行为、违法行为的,可通
过信件、电话(联系电话号码:22177523)、当面或投诉箱向我局机关效能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投诉和举报,
本局效能办将根据您的投诉和举报进行调查处理,并将情况反馈给您。
附:
泉州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
单位:元/平方米
建筑分类	住宅	商业(含写字楼)	工业
区域分类	一类	二类	三类	一类	二类	三类	一类	二类	三类
征收标准	80	60	40	110	80	50	50	30	20


泉州市城乡规划局
版权所有 © 2002 泉州市城乡规划局siemens plc

电子信箱:qzghj@public.qz.fj.cn 电 话:0086-595-22177523 地 址:中国福建省泉州市丰泽街建设大厦 邮政编码:362000


有任何技术问题请与系统管理员联系。闽ICP备0801071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