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理市区违法建设暂行规定 返回

泉州市城乡规划局关于实施《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处理市区违法建设暂行规定》的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结合我市
的实际情况,现提出实施《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处理市区违法建设暂行规定》的意见。

    一、处理违法建设的法律依据:主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
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参照省政府批准的《泉州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标准若干规定》及《东街拓宽
改造安置补偿方案》。

    二、查处违法建设的区域范围:指临江、海滨、鲤中、开元四个办事处以及东湖、丰泽、泉秀、华大成
立办事处以来辖区范围内的违法建设,对于东湖、丰泽、泉秀、华大办事处未成立之前农村部份的违法建设
处理另行予以规定,不列为本次清查范围。

    三、查处对象: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或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的均属违法建设,均属
本次清查处理对象。

    四、凡属下列的违法建设必须予以全部拆除、部份拆除或没收。
    1.对属于暂行规定中第四条的(一)、(二)、(四)、(五)、(七)、(八)、(九)、(十)条款的违法建筑物必
须全部予以拆除或没收。
    2.对属于暂行规定中第四条的(三)、(六)、(十一)、(十二)条款的违法建筑物给予部份拆除至符合城市
规划要求。
    3.对于整幢建筑中部份属于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可给予该严重违法建设部份拆除,其余部份保留,处
以罚款后补办有关的审批手续。

    五、凡属下列类型的违法建设在接受处理后,可给予补办部份审批手续。
    1.凡属列入古城成片保护建设范围内的违法(章)建筑,参照《泉州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标准若干规
定》及《东街拓宽改造安置方案》实施处理。对于1984年元月国务院《城市规划条例》公布施行前违建的处
以罚款后,可以补办有关的审批手续;1984年元月至1991年7月13日,《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
规划法〉办法》公布实施前违建的,经处以罚款后按违法(章)建筑面积的50%予以补办手续;1991年7月13
日至1992年元月, 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处理市区历年违法建筑的决定》颁布前违法建设的,经处以罚款
后按违法建设前的原建筑面积补办手续;1992年元月泉州市人民政府泉政办[1992]05号文颁布以后的违法建
设,经处以罚款后可以补办第一层的审批手续。
    2.未经批准擅自新建、扩建、翻建,或是虽经审批但超审批范围,影响城市规划又不属暂行规定第四条
的类型的,经处以罚款后,可以根据规划要求补办部份的审批手续。

    六、凡属下列类型的违法建设,在接受处理后可以补办完整审批手续:
    1.在自己的产权范围内,未经批准或虽经批准但超批准范围的,不影响城市规划或局部改正后不影响城
市规划,经处以罚款后,可以在限定的时间内补办有关的审批手续。
    2.经批准简易维修或临时建设而擅自进行永久性建筑的,但不影响城市规划,经处以罚款后,可以在限
定时间内补办有关的审批手续。
    3.虽经批准但擅自改变建筑物、构筑物和其它设施的使用性质,但尚能符合城市规划要求,经处以罚款
后,应在限定时间内补办有关变更审批手续。如不符合城市规划要求的,责令限期按规划要求进行改正,并
处罚款。

    七、对占用公地的违法建设的处理。
    1.占用公地违法建设如属于暂行规定第四条的类型,一律予以拆除处理。
    2.占用公地违法建设如不影响城市规划,由市城乡规划局对违法建设的单位或个人的违法建设行为处以
罚款,同时提请土地管理部门依据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对其违法占地行为进行处罚,该部分违法建筑罚款后可
暂予保留使用,但不予办理产权,今后城市建设拆迁安置时,超占公地部份的违法建筑不予赔偿。

    八、关于处理违法建设的罚款标准:
    1.罚款依据:根据《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参照福建省人民政府批准的《
泉州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标准若干规定》。1995年11月30日以前的违法(章)建设按修改前的福建省实施
办法执行,1995年12月1 日以后的违法建设按修改后的福建省实施办法执行。违法建设整体工程造价按泉州
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标准各类房屋的重置价确认。
    2.罚款界限:一律按违法建设的面积进行罚款;对情节严重,态度不端正的按上限进行罚款;对情节轻
微,认识态度较好,积极配合工作人员清查活动的,按下限进行罚款;对于泉政[1990]012号文公布后,能
自觉到城建监察大队登记的, 按下限进行罚款。
    3.罚款标准:对于95年11月30日以前,已经罚款的,本次清查中,不再另行处罚,但应按规定缴交配套
费。
    A.砖混结构:1995年11月30日前的违法(章)建设,按违法(章)情节轻重每平方米处以7-1元罚款,一般
控制标准按每平方米罚款13元;1995年12月1 日后按违法情节轻重每平方米处以35-105元罚款,一般控制标
准每平方米处以70元罚款。
    B.框架结构:1995年11月30日前的违法建设按违法情节轻重每平方米处以8-24元罚款,一般控制标准每
平方米罚款15元;1995年12月1日以后的违法建设, 按违法情节轻重处以每平方米40-120元罚款,一般控制
标准每平方米罚款80元。
    C.对改变建筑性质违法进行建设的,其罚款标准按情节轻重处以每平方米 80-160元罚款,控制标准为
每平方米120元。

    九、凡接受罚款处理的违法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在缴交罚款的同时,按照市政府在1996年2月16 日颁布
的《泉州市征收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暂行规定》的标准,向市城乡规划局补交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按补办的违法建筑实际面积并区分住宅和店面收取。违法建筑如有产权争议的,罚款
先由违建的单位或个人负责缴交,待产权认定后方可补办有关手续。违法建设的单位或个人在规定的时间内
缴交罚款和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后,向市城乡规划局等部门补办有关审批手续,凭审批证件到市建委办理产
权登记。

    十、违法建设单位或个人,必须在规定时间内申报登记,接受处理。对不主动登记和接受处理或隐瞒实
情的违法建设单位或个人要从严处理。对未处理的违法建设单位,不予审批新的建设项目,不安排政府统建
房;对未经处理的违法建设个人,有关部门不得给予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房屋产权登记、基建审批、公证
、户口审报等,对利用违法建筑物进行营业的,工商部门不予办理营业执照,已办理的,吊销营业执照。供
水、供电、邮电等部门不得予以办理各项手续。对于顶风进行违法建设的,要坚决依法拆除。

    十一、对继续从事支持违法建设的设计单位或施工单位,由市城乡规划局提请市建委予以处罚,对于情
节严重的,提请其主管部门对单位负责人给予行政处分。

    十二、要依法办事,公平处理。对在清理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敲诈勒索、有意刁难、越权审批
者,应追究责任、从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对违法建筑的处理,要实行“
两公开一监督”制度,在市城乡规划局和各街道办事处设置举报信箱和举报电话,接受社会和群众的监督。
市城乡规划局举报电话:2197522  23702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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