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事程序 返回

        泉州市城乡规划局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取消审批事项目录

(2002年9月)
一、取消审批事项
1、在城市规划区内挖取沙石、土方以及弃土、堆放废渣和垃圾、围填水面活动,改为核准。 2、重要城市雕塑(除中心市区外)建设项目的选址,下放县城。 3、20公顷以上城市公园(除中心市区外)总体规划方案,下放县级。 4、省级以上住宅试点小区(除中心市区外)规划方案,下放县级。 5、省级以上历史文化街区(除中心市区外)的详细规划,下放县级。 6、省级以上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相关规划(除中心市区外),下放县级。 7、市区店面招牌(参与市政公用事业局牵头的联审)。
二、取消审核事项
1、县(市)域城镇体系规划审核。 2、城市雕塑创作设计人员资格审核。 3、城市总体规划审核。 4、省级以上各类开发区规划审核。 5、国家和省级风景名胜区规划审核。 6、城市的分区规划及重要地段的详细规划审核。 7、乙级以下规划编制单位编制资质年检审核。
三、取消核准事项
1、城市规划编制单位取得城市规划编制任务改为备案。
四、转移审批、审核、核准、备案事项
1、本市施测的各等级测量标志及国家施测的三、四等测量标志点迁移的审批,转移市国土 资源局。 2、申请乙级以下测绘资格审核,转移市国土资源局。 3、乙级以下测绘资格年检审核, 转移市国土资源局。 4、勘测单位承担本市辖区内市管项目的勘察、测绘任务登记核准,转移市国土资源局。 5、除省管测绘项目外,在本市辖区内施测的大比例尺地形图等测绘产品的验收核准,转移 市国土资源局。 6、城市勘察测量成果(包括永久性测绘标志)备案,转移市国土资源局。
返回

泉州市城乡规划局
版权所有 © 2002 泉州市城乡规划局siemens plc

电子信箱:qzghj@public.qz.fj.cn 电 话:0086-595-22177523 地 址:中国福建省泉州市丰泽街建设大厦 邮政编码:362000


有任何技术问题请与系统管理员联系。闽ICP备08010714号